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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惠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乔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