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支付货款731187元,案件受理费5556元、其他费用80元,执行费9768.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