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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诉刘玉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一审 民诉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刘玉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英。委托代理人李均,男,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被告刘玉文,男,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万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