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筱雨与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筱雨,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30-2号原告:陈筱雨。被告: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光路141号院内16栋。法定代表人:杜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二期。法定代表人:陈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飞。原告陈筱雨与被告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陈筱雨向本院申请解除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陈筱雨担保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