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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执字第787、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孙树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孙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执字第787、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24号大楼首层东侧。负责人:饶振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树宏,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82号、第208号金融借款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树宏名下位于武江区工业西路94号华馨花园商住楼C幢1001房(产权证号:000565**)的房产予以查封,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燕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