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淄博搪釜化工设备公司与淄博广成化工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淄博搪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傅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孙振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延强,淄博搪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淄博广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龙一村。法定代表人:林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增德,淄博广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搪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广成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搪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搪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8.00元,减半收取1979.00元,财产保全费1435.00元,两项共计3414.00元,由原告淄博搪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