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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振强与折义雄、郭花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强,折义雄,郭花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26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强,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折义雄,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花眼,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林振强申请执行折义雄、郭花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王振刚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止;借款本金57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0%计算)。案件受理费1460元及申请执行费78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花眼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元及被执行人折义雄银行账户的存款2200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