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恩鱼、季宏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鱼,季宏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207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恩鱼,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含山县。被告人徐恩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季宏波,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和县人,住和县。被告人季宏波因赌博,于2012年4月2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4年7月9日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季宏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在含山县陶厂镇西山行政村徐关村、西李村、大杜村以及汤村等十处流动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四字宝”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所开设的赌场每天两场,每场参赌人员约10人至20人不等,每人每次下注数十元至千元以上不等。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净得40000元,其中徐恩鱼、季宏波各净得20000元。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于2015年6月24日、25日主动向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犯罪事实。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向含山县公安局退出犯罪所得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1、徐某1、陶某2、王某1、王某2、徐某2、沈某1、刘某、葛某、王某3、沈某2、徐某3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山县公安局涉案资金缴款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净得4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恩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季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恩鱼、季宏波退出的赃款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翠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