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盼盼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盼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82号罪犯韩盼盼,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06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范争强、韩盼盼对各被害人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9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韩盼盼,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韩盼盼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韩盼盼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盼盼,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韩盼盼,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2015年5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韩盼盼对判决罚金和继续退赔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表、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财产义务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韩盼盼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盼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