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永成与梁军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成,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615号申请执行人宋永成。被执行人梁军。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患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时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