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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54号罪犯王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扬江刑初字第0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林,在2015年8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0分。2013年12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林属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王林属累犯,应酌情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