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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雪琴与被告何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琴,何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邓雪琴,女,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何权,男,1990年1月1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邓雪琴诉被告何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雪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送达的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雪琴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福罡人民陪审员  裴光源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