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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江洪与陕西恒井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15号申请执行人韩江洪,男,1976年4月24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朱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的韩江洪与陕西恒井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江洪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事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226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3586.8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已起诉。故申请执行人韩江洪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