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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大纯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41号罪犯杨大纯。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0)怀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大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4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杨大纯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03.4分,其中获奖励分16.9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7次共获奖励分10.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杨大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大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大纯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