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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恩年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荆家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962号原告:李恩年,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荆家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荆家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年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荆家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