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利民与周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民,周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方利民,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自由职业,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周文清,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利民与被告周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利民撤回对被告周文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