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盾申请执行任小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盾,任小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43号申请人陈盾,男。被执行人任小浩,男。陈盾申请执行任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标的37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小浩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扣留、提取,申请人陈盾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2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