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长学与孔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学,男,回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孔书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某发电厂发电部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马长学申请执行孔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书明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书明于2015年底履行10000元,下剩的所有款项待被执行人孔书明工资账户解除冻结后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