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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896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19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被告谢某,男,生于1988年5月5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正安县支公司,住址:正安县凤仪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保险公司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补充、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