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荣正与白胜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正,白胜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2740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正,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胜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荣正申请执行白胜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胜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5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5日起算,利息按1.8%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及申请执行费34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胜岐给付申请人王荣正借款2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