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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田竹青与叶雪君、黄剑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竹青,叶雪君,黄剑飞,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田竹青。被执行人:叶雪君。被执行人:黄剑飞。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田竹青与叶雪君、黄剑飞、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竹青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雪君、黄剑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田竹青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到款还清日止)。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抵押贷款,一时难以处置,且被执行人黄剑飞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侦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和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