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宇斌与张风光、张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斌,张风光,张彦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周宇斌。被告:张风光。被告:张彦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