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84号原告:刘某,无业。被告: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