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办事处莲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杜家坝社区。法定代表人戴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本作,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