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焦百荣与李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焦百荣,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三林,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百荣诉被告李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百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百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