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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焦百荣与李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焦百荣,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三林,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百荣诉被告李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百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百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