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勤亮、张招晓、祁军、侯成平、苏醒、张买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新亮,张招晓,祁军,侯成平,苏醒,张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8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新亮,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招晓,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祁军,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侯成平,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苏醒,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买利,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新亮、张招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武新亮、张招晓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按月利率1.08%计算,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被执行人祁军、侯成平、苏醒、张买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武新亮、张招晓、祁军、侯成平、苏醒、张买力负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申请执行费226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埃文偿还申请执行人3.8万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