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12号原告:俞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祥,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万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俞梦琪22岁,次女俞泳琪16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加剧,已无法共同生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也多次协商离婚,由于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无果。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身份情况;2、再生育申请表,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被告辩称:我们已经共同生活20多年,夫妻之间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俞梦琪,现在山东上大学,××××年××月××日生育次女俞泳琪,现在南陵上高中。婚后,在南陵按揭购买住房一套,购买奥迪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哥哥名下)。原告现在外地做工程,被告在家照顾子女学习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加强交流,互相帮助,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共同抚养子女。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俞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俞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瀚兰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