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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恢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亚荣与被执行人焦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亚荣,焦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侯亚荣,女,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惠家塬村1组75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焦力,男,1994年3月7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惠家塬村1组94号铜川市人。侯亚荣与焦力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耀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焦力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侯亚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焦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侯亚荣支付赔偿款5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焦力履行了义务,向本院交纳赔偿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耀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