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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建行威海分行与郑奎涛、郑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行威海分行,郑奎涛,郑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建行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郑奎涛,男。被执行人郑福英,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九龙明珠16号306室房产正在进行拍卖中。因拍卖时间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10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