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建行威海分行与郑奎涛、郑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行威海分行,郑奎涛,郑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建行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郑奎涛,男。被执行人郑福英,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九龙明珠16号306室房产正在进行拍卖中。因拍卖时间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10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