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昌先美与孙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81-2号申请执行人:昌先美,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孙海,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海在中国工商银行13×××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6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