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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鲜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鲜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191号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宋升锦,经理。被告鲜麒,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鲜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成都驰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