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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浚崧与李杨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