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浚崧与李杨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