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玉然申请执行张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然,张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然。被执行人张旭清。刘玉然申请执行张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北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