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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玉然申请执行张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然,张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然。被执行人张旭清。刘玉然申请执行张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北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