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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纵某、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某,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纵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75号原告:纵某。被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理事长。第三人:纵鹏。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纵某与被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纵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