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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常云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68号原告:马常云,(曾用名马长云)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雪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孟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防,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乐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常云诉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答复一案中查明:原告马常云向被告申请确认其符合特殊工种条件,应享受提前退休待遇,被告经核查马常云档案发现,1986年4月16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审批表》中“云”“砼”有涂改,该表中的工种被告没有认定,依据其他档案材料记载原告从事砼工工种的时间为1990年至1999年,计9年。被告认定原告不符合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可办理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作出了《关于马长云要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意见》。原告不服答复,诉讼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马常云档案中1986年4月16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审批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表中涂改的“云”“砼”与其他蓝黑色手写文字符合同时期形成的特点。因出现新情况,原告马常云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常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常云负担。审 判 长  寇学年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张望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