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祁宗山与才保、兰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宗山,才保,兰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祁宗山,男,汉族,生于1964��4月,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文庭,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西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才保,男,藏族,生于1964年9月。被告兰周,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宗山诉被告才保、兰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宗山以已与二被告在庭前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宗山撤回对被告才保、兰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宗山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