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美益与刘世锋、朱四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益,刘世锋,朱四海,唐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464号原告邓美益。委托代理人胡娟,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锋。被告朱四海。被告唐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益诉被告刘世锋、朱四海、唐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美益的委托代理人胡娟于2015年8月13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邓美益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缴纳诉讼费7418元,但原告邓美益于2015年8月20日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邓美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谭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