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朱同明,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长山镇大演马村**号。被执行人淄博市保安服务公司张店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水上游乐城北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同明诉被执行人淄博市保安服务公司张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