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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炳胜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55号原告刘炳胜。委托代理人吴家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法定代表人龙木兴,局长。委托代理人柯汉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干部。被告茂名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肖江,茂名市公安局干部。法定代表人陈克,局长。原告刘炳胜诉被告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炳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炳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炳胜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人民陪审员 叶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思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