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颜高大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高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39-1号原告:颜高大,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4083676-X。负责人:张志河。委托代理人:温静仪,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是被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永涛,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是被告的员工。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高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高大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