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小文与赵伯钏、张洪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文,赵伯钏,张洪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田民初字第45号原告:马小文,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林海鹰,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赵伯钏,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委托代理人:林悦海,系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张洪荣,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原住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马小文诉���伯钏、张洪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务,即由被告居间促使原告与邓世伦、王淑华订立、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一事,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辅斌人民陪审员 余德界人民陪审员 褚 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锡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