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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高某某,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沈慧娟,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