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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诉被告张志军、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张志军,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王继,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告张志军,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35号。法定代表人付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诉被告张志军、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撤诉。案件受理费974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4871.5元,其余4871.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文 敬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人民陪审员 常 雪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羽佳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