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兰诉被告张新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兰,张新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张春兰,女,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张新礼,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张春兰诉被告张新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2015年10月15日从被告在新桥镇林庄村经营的林庄生态园拆回12台美的空调,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景申审判员 田孝红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