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柏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柏明。上诉人王柏明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对王柏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柏明上诉称:上诉人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立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在2009年12月15日双方言明对房前屋后的附属物钢砼砌体另行赔偿,但至今未得到该赔偿。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违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柏明诉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给付拆迁赔偿款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晓 丽审 判 员 魏 之 薏代理审判员 叶���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