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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学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冉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2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822元、执行费44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30000元,就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7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