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彭华忠、彭光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彭华忠,彭光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2幢101、201、30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7090-X。代表人林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瑜,系该行员工。被告彭华忠,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彭光凤,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彭华忠、彭光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