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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朱大玮、白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朱大玮,白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78号原告李勇,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朱大玮,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白梦君,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朱大玮、白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