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30日,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