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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清义与马中兴、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义,马中兴,崔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郭清义,男,汉族,1948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中兴,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被告崔胜利,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受理原告郭清义诉被告马中兴、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为118元,由原告郭清义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